一、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;
2、具有与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、设备、仓库设施。
二、开办兽药经营企业,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,发给《兽药生产许可证》。兽药经营企业持《兽药生产许可证》向当地工商管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,经批准后领取《营业执照》。
《兽药生产许可证》应当规定有效期,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。
三、禁止生产、经营假兽药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:
1、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;
2、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、名称与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。
禁止生产、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:
1、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的;
2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。
对生产、经营劣兽药或者违反上述规定的,依照刑法关于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、销售伪劣兽药罪的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停止生产、经营该兽药,没收其药物和违法所得,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和后果严重的,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、停业整顿或者吊销《兽药生产许可证》、《兽药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兽药制剂许可证》。
四、 未取得《兽药生产许可证》、《兽药经营许可证》《兽药制剂许可证》,擅自生产、经营兽药或者配制兽药制剂的,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停产、停业或者停止配制兽药制剂,没收全部兽药和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